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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院附小食堂膳食委员会监督制度

学院附小食堂膳食委员会监督制度

为加强我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,使人人对学校食堂管理都有参与权、发言权,增强主人翁责任感,营造集思广益,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,依据(葫教通字【2024】79号)关于印发《中小学食堂膳食委员会监督制度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,制订本制度。
一、建立完善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机制。每学年开学前,成立食堂膳食委员会,根据就餐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膳食委员会人数,其中学生代表、家长代表不低于70%,学校领导、教师代表、食堂管理人员不高于30%。组长应由校长担任,副组长应由主管副校长、工会主席和至少一名家长代表担任,成员包括工会、学校后勤负责人、党政办主任、食堂会计、学生代表、家长代表、教师代表等。
二、膳食委员会应由担任副组长的家长代表牵头负责日常监督工作,鼓励学生家长到学校食堂参与陪餐或利用“互联网+明厨亮灶”全过程监督,采取随机的方式参与食堂管理日常监督工作。
三、每学年开学前,学校在食品采购、伙食费收费标准、食堂管理、食堂卫生、供货商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,应当经膳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,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选择权、监督权。
四、学校每学期至少一次组织膳食委员会对校食堂堂采购、贮存、加工、配送、供餐、卫生等关键环节运行情况进行参观或了解,听取膳食委员对学校食堂管理满意度的反馈,征求一些建设性、改革性的建议、措施。
五、每学年年末,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监督会议,由校长向膳食委员会报告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,对食堂管理、原材料供应、运营成本、菜品质量、价格、营养搭配等重大问题进行说明,主动接受师生家长的监督,增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透明度。
六、建立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投诉举报信箱、公布监督电话等,畅通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投诉渠道,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管理、食品安全、膳食经费等方面的意见、建议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食堂膳食委员会

2024年10月1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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